晋能控股集团马脊梁矿矿长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上原结衣

  中新网太原5月11日电 (记者 范丽芳)11日,记者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以下简称“山西局”)获悉,该局对山西大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1·1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矿长姚某某等2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1月14日22时28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井下石炭系3#煤层二盘区8202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1.7361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山西局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

  调查认定,马脊梁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在矿井界外布置8202综采工作面非法组织开采,在明知存在风险,且未采取防倒措施、未设置安全警戒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冒险作业,造成门式支架失稳倾倒导致事故。事故调查组建议,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马脊梁矿矿长姚某某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拒不执行停止越界生产的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在矿井界外布置开采工作面,且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视频系统未安装的情况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马脊梁矿安装队副队长赵某,是事故当班现场作业负责人,其在820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维护门式支架作业时,明知支架顶梁未接顶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有效防倒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马脊梁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行政处罚;对马脊梁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2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和行政处罚;对马脊梁矿机电管理部部长、安装队队长、安装队党支部书记等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经理、机电管理部部长等2人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对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员1人给予组织处理。

  针对马脊梁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移送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对马脊梁矿行政罚款665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不吸取事故教训、屡屡重蹈覆辙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矿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14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一案双查,追究上级公司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所声称的可通过各种方式帮助被害人子女进入国内或国外高校就读的办事能力系其虚构,各被害人因对刘某所虚构的办事能力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刘某也并未将钱款用于被害人所托事项。刘某在明知其受托事项无法办理的情况下,面对被害人长时间、多次的质疑、追问和催要钱款,仍编造种种借口予以拖延,在案发前拒不退还相关款项,足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规范》,军队领导干部社会交往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各级党委来履行,而政治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领导人员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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